檔案整理者 | 陳家健 |
提交日期 | 11/06/2011 |
發佈日期 | 9/2009 |
研究名稱 | 探討涉及未成年性罪行的裁判與公義研究 |
調查、委託機構 | 護苗基金 |
抽樣方法 | / |
調查方法 | 文本分析 |
訪問對象 | 2007年 6-8 月間於香港 7 間裁判署涉及未成年受害者的性罪行案件 |
樣本數量 | 48 |
主要數字、結果撮要 | ~ 被侵犯的對象以13至15歲少年最高(82.7%),平均受害年齡是13.4歲,女性佔93.4%。 ~ 受害者的救助模式有兩類,第一類是「主動舉報」,有12.5%,第二類是「由其他人揭發事件」,達87.5%;在這些個案中,39.4%猥褻性侵害罪行重複發生,73.3%12歲或以下受害者持續被侵犯。 ~ 在檢控「猥褻侵犯」案件中,涉及性器官插入的個案被告全是15歲或以下。 ~ 13歲或以下被告的侵犯行為都涉及性器官插入的行為,平均每個個案涉及4.1項侵犯行為,平均每宗被檢控2.7條控罪。 ~ 83.3%涉案者會認罪,當中包括「與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」個案(100.0%,即全部認罪)及猥褻侵犯個案(72.7%),致使被告可在整個聆訊中置身事外,所有證人不需出庭。60.9%的性罪犯沒有被法庭索取心理或精神報告。 ~ 65.4%的個案判決以非禁閉式處理。在檢控「猥褻侵犯」個案的整體判刑中,21歲或以下的被告全部被判非禁閉式刑罰;73.3%的21歲以上的被告是被判以監禁,其中有性罪行案底的被告全部被判監禁。 |
有關建議 | ~ 解除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條「強姦」條文「14歲以下兒童不會被檢控強姦罪」的法律原則,因為應該針對被告的行為而不是年齡作出相對的檢控。 ~ 法庭量刑要同時貫徹「懲罰、威懾、防止及更生」,不應該單以罪犯的復康為主要考慮。 ~ 法庭應該容讓受害者以書面或錄音/錄影方式,增加聆訊中受害者的聲音;另外,法庭應對入罪性罪犯進行普及的犯罪心理及行為評估。 ~ 針對兒童相關服務及機構僱員,設立性罪犯社區審查系統,以減少性罪犯因利成便。 ~ 性教育必須從小開始,以建立自我保護的知識及能力;另外,亦要增強學校社工及輔導老師在保護學童免受性侵犯的角色,特別學生在家庭中遭受的暴力及性侵犯問題。 ~ 設立「社區青少年性事務所」,為青少年提供性方面的醫療及輔導服務、向社區及家長進行宣傳教育,更為青少年性侵犯提供社區修和支援服務。 |
資料來源 | 研究報告 |
關注課題 | 異常或偏差行為 |
關鍵字 | 性侵犯、犯罪、性罪犯、猥褻 |